原标题:一女子驱车10公里偷苹果,被抓后竟主动报警,认为没被抓住才算偷
山东济南,一女子带着亲友驱车10公里偷苹果,没想到被园主抓到后竟然主动报警,更没想到的是,女子直言“逮住了给钱不算偷,没逮住才算偷!”
据悉,女子在附近的山上发现有片苹果园,苹果又大又圆,吃起来香甜可口,便顺手摘了一大袋回家,几天便吃完了,之后又到该山上的果园偷了一次。
当苹果再次吃完后,女子便想着每次偷苹果都没被抓到,于是便带了两个亲朋好友一起去偷苹果。
事发时,女子还分给两个亲朋好友蛇皮袋,然后三人便在苹果园内大摇大摆地摘起苹果,动静闹得实在太大了,被果园主人一下子抓住。
面对园主的质问,女子反倒是镇静自若,说“有什么大不了的,付钱点就可以了”,但是园主并未就此罢休,因为这名女子是个惯犯。
女子见园主不放她离开,淡定地掏出手机报警,表示在苹果园买了水果,但是园主不让其离开。
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,便告诉女子其行为不是买,而是属于盗窃。女子一听便不乐意了,说道:“俺就这样的寻思的,逮住了,俺买你的,逮不住,才算偷!”
经过批评教育后,女子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。目前,警方对该女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。
有网友评道,女子也是奇葩,开车来回得20公里,油钱都够买苹果了,为什么要费力去偷苹果呢?还有被抓去送警的风险。
不过,更奇葩的是,女子竟然认为偷苹果没抓住才算偷,抓住了给钱不算偷,这清奇的脑回路!
也有懂法的网友道,女子连续偷了3次,已经满足两三内盗窃三次的刑事立案标准,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那么,从法律上讲,女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吗?
依据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规定,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多次盗窃”。
也就是说,女子在两年内已经盗窃苹果园三次,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,符合盗窃罪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。
依据《刑法》第264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具体到本案,女子两年内盗窃三次,属于多次盗窃,应处3年以下的刑罚。
那么,为什么民警仅对女子作出行政处罚,并未刑事立案追诉呢?
依据《刑法》第37条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。
本案中,虽然女子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,依法已经构成盗窃罪,但是其行为情节轻微,对社会危害性不大,只要能得到园主的谅解,赔偿园主的损失,便可以不予判处刑罚。
但是,女子应当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一个经验教训,所以警方才未对其刑事立案,仅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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